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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12日,赵某在园区仓库二层进行货物堆码作业时,因踩空从约3米高处坠落。事故导致赵某全身多处骨折,并因坠落时接触仓库内泄漏的腐蚀性化学品导致双手严重烧伤。入院治疗后,赵某被确诊患有继发性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烧伤。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辩称赵某系临时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结合赵某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医疗诊断证明,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综合考虑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损失,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并支付其他工伤待遇共计1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路径,强化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责任。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保障了农民工获得法定工伤待遇,特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合理支持,对同类物流园区工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