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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2时,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清洁工作的农民工,在下班后留在厂区,整理个人劳保用品并清理作业区域残留化学品,属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凌晨3时许,赵某不慎跌入厂区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工业废水沉淀池,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系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化工厂工作。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死亡属于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家属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并后续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诉求。赵某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因工死亡。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深夜留守整理物品是否属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下班后留在厂区整理物品符合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特征,应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死亡,其家属依法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下班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保障了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