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温作业。同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次日,陈某在工地宿舍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劳务分包公司主张陈某系外包人员,且火灾非工作原因,拒绝赔付。陈某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经调查,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认定为工伤,后续火灾虽发生在宿舍,但鉴于其处于工伤恢复期且工地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相关部门最终确认其工伤性质。陈某主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全部待遇,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劳务分包公司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随后,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关于工伤待遇的请求,但就是否由某建筑公司直接承担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陈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火灾是否属于工伤延伸以及赔偿计算基数产生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有效。关于赔偿金额,鉴于陈某为五级伤残,某建筑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合陈某工资流水、当地社保基数及伤残等级,法院酌定某建筑公司赔偿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建筑工地发生复合型伤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交织)时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与后续工作相关伤害的关联性认定。同时,细化了五级伤残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