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某市某科技大厦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外墙瓷砖铺设作业时,因上方脚手架未固定牢固,一块瓷砖坠落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即昏迷,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赵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以双方无直接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讼阶段,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赵某为一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主体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劳务派遣协议、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第三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筑施工中遭受物体打击致残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情况,明确了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