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行政辅助工作。2022年6月10日,赵某在操作办公区新配发的大型装订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导致衣物卷入,造成右手严重烧伤。同日,赵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赵某无责。赵某受伤后,某科技公司以其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派遣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赵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人社局依据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赵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是劳动关系归属、工伤待遇主体产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劳务派遣协议、赵某在办公场所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主体等证据,认定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劳务派遣公司未在事故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且赵某已自行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程序合法。二审中,双方对劳动关系确认无异议,主要争议为赔偿项目及金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一、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认定主体资格,强调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结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赔偿处理,为同类案件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支付主体及赔偿标准提供了典型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