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外包人员赵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仓库执行货物搬运任务。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且未穿戴规定的防滑鞋具,不慎跌入用于清洗货物的蓄水池中。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调查,某物流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赵某家属主张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先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物流公司拒不配合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诉讼期间,经法院协调,物流公司承认用工关系。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鉴于赵某已死亡,不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确认其死亡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虽经行政诉讼程序,但实体上应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赵某生前工资标准、当地生活水平及家属护理需求,酌情支持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等。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无社保情况下工伤认定的行政与民事程序衔接,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未缴社保导致工伤待遇无法通过基金支付的情形,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严格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