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赵某作为外包施工队工人,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场从事破碎机检修前的清理工作。此时尚未到正式考勤时间,赵某在启动设备前进行例行检查时,因设备突然启动被卷入,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未及时上报,直至次日才向安监部门提交事故报告。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高额医疗费,且因伤情严重需专人护理。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且受伤时未正式打卡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相关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外包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八级,需护理依赖。针对事故报告延迟问题,法院认定不影响工伤实体权利。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其中护理费按实际护理需求及当地标准计算,责任由某矿业公司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化了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及事故报告责任,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