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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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5月,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保护令。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现张某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暴获得损害赔偿。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张某系恶意拖延,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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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且孕期反应剧烈,急需照料。李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重大误解及受胁迫状态,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张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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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因工作人员失误提前发放了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系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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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自身已怀孕,遂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李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拒绝配合,并坚持要求完成离婚手续。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未予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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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李某发现处于孕期。张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撤销。李某主张依据《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虽为协议离婚,但登记时隐瞒孕期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保护精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孕期特殊保护规定的适用冲突,以及离婚登记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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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重大分歧,遂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李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强制执行原协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撤销权争议,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程序
查看详情 →孙某申请执行冯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孙某与冯某系夫妻,冯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孙某发现冯某存在重大过错,遂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冯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孙某依据原离婚协议及过错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方是否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该赔偿义务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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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遂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张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与离婚决定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认为,若知晓李某的真实过错,其不会同
查看详情 →刘某诉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被谭某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子女抚养或家庭日常开支,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就债务性质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重大分歧,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务为谭某个人债务,并由谭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争取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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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生活,切断与张某联系。张某多次协商无果,认为李某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张某监护权。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恢复共同抚养或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及监护权,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定事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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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曾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资金流向记录作为物证(银行流水原件)被张某持有。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该笔被转移的存款。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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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乙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乙在离婚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甲无法通过执行协议获得任何补偿,且乙长期拖欠甲垫付的子女抚养费。甲主张乙利用离婚冷静期及登记程序规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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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经民政局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李某单方面撤回离婚申请,但民政局仍向双方发放离婚证。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李某在冷静期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行政登记与民事效力的交叉争议,核心争议在于民政局在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仍颁发证件的程序合法性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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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李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轻微伤。为摆脱暴力控制,张某在李某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鉴定。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主张该离婚登记系受胁迫且未真正达成合意,请求撤销。李某辩称双方已自愿离婚,暴力情节系家庭琐事争吵所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是否存在胁迫及冷静期制度对离婚合意真实
查看详情 →吴某申请执行赵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吴某与赵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吴某发现怀孕。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提出离婚,吴某同意但要求保留抚养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吴某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未共同到场撤回申请,民政局据此注销了离婚登记申请。吴某认为赵某在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财产及恶意串通行为,且赵某在吴某孕期提出离婚违反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
查看详情 →沈某某诉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董某某独自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沈某某发现董某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沈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及债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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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名下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至其亲属处,并转移银行存款。张某遂在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已结清,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时,是否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后发现的婚内财产隐匿行为是否影响已生效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债务承担划分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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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双方于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归男方,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原告以被告隐瞒巨额境外债务、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方案。被告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已如实披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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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多次遭受李某言语及轻微肢体暴力。为摆脱控制,张某在李某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意识到该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子女抚养权的不当让渡。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李某存在家暴行为,请求法院确认离婚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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