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自身已怀孕,遂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李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拒绝配合,并坚持要求完成离婚手续。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未予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且双方未达成最终离婚合意,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被告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仅因程序瑕疵未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应视为解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怀孕医学证明、离婚冷静期申请回执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办理离婚登记证明等书证,证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及自身处于孕期。被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主张离婚意愿真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撤回申请或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同时,强调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即便双方曾达成离婚合意,在法定禁止离婚情形下,法院亦不支持解除婚姻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弱者保护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