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乙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乙在离婚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甲无法通过执行协议获得任何补偿,且乙长期拖欠甲垫付的子女抚养费。甲主张乙利用离婚冷静期及登记程序规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债务承担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档案、乙转移资产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甲垫付抚养费的支付凭证。被告乙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产生,与甲无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乙承认恶意逃债的录音,结合书面证据链,认定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的约定;二、原告甲与被告乙对剩余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并非绝对不可撤销。若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与债务分割需遵循公平原则,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将严格审查协议真实性与公平性,以维护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