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生活,切断与张某联系。张某多次协商无果,认为李某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张某监护权。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恢复共同抚养或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及监护权,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定事由,以及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平衡父母权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证人证言(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证明被告李某长期阻挠探望及孩子实际居住地变更情况;被告李某辩称已妥善照顾孩子,原告探望影响孩子生活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确认被告行为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抚养,并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严重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或监护权,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可依法调整子女抚养安排。裁判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于形式上的协议约定,为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