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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冯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系夫妻,冯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孙某发现冯某存在重大过错,遂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冯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孙某依据原离婚协议及过错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方是否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该赔偿义务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冯某过错行为的书证(如聊天记录、悔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冯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确认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冯某作为军人并未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同意在限期内支付孙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五万元;孙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用减半收取,由冯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配偶在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时,仍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维护与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平衡,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