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5月,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保护令。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现张某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暴获得损害赔偿。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张某系恶意拖延,且家暴指控无确凿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离婚程序未完成;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草案及沟通记录,主张双方已就离婚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登记是否生效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离婚登记”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唯一法定要件,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均可阻止离婚生效。同时,确立了在离婚程序未完成前,受害方可依据家暴事实另行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反家暴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