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后发现的婚内财产隐匿行为是否影响已生效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债务承担划分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因与被告李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发现的婚内恶意隐匿财产行为,当事人仍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保障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撤诉机制高效化解家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