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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因工作人员失误提前发放了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仅对程序瑕疵有异议,同意维持离婚状态但重新协商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原件以及证明其未共同申请领证的相关沟通记录。被告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冷静期内曾就财产分割进行激烈争吵,且李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双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协商,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张某所有,但张某需补偿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车辆归李某所有,互不补偿;四、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维持原约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双方离婚意愿真实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财产争议而非简单撤销登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