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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多次遭受李某言语及轻微肢体暴力。为摆脱控制,张某在李某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意识到该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子女抚养权的不当让渡。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李某存在家暴行为,请求法院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胁迫其签署离婚协议的事实。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否认家暴指控,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双方就证据效力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弱势方权益保护的复杂性。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登记中,当事人需及时通过诉讼或行政途径主张权利,法院对胁迫情形的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