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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董某某独自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沈某某发现董某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沈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及债务分割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债务用途;被告董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债务真实性凭证。双方围绕债务性质认定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不足的现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仅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直接撤销离婚登记。若对财产或债务分割有异议,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家事案件中保护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