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被谭某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子女抚养或家庭日常开支,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就债务性质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重大分歧,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务为谭某个人债务,并由谭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聊天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资金流向未进入家庭账户。谭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经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用途及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为谭某个人债务,由谭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未成年子女由刘某抚养,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用途举证责任,保护了非举债方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体现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