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6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椰果”“布丁”在饮料中被判通用描述性
<h1>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描述性使用抗辩:以“椰果”“布丁”被认定为饮料行业通用名称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一方经常会提出“描述性使用”作为抗辩理由,即自己使用的标识只是对商品成分、质地或特点的客观描述,并非用作商标来标识来源。这种抗辩如果成立,就可以阻却侵权责任。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多起涉及食品饮料的案件中,对“椰果”“布丁”等词汇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作出了明确认定,为类似纠纷提供
查看详情 →“珍珠奶茶”中“珍珠”被判描述性不得独占
<h1>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与“行业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以“珍珠”在珍珠奶茶类商标争议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是“描述性使用”或“该词汇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当某个词汇本身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或特点时,法院往往不会支持权利人将其独占使用。本文以一起真实发生的珍珠奶茶商标侵权案为例,向读者科普这类纠纷的核心裁判逻辑,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
查看详情 →“奶盖”“芝士”在茶饮中被判通用词汇
<h1>奶盖、芝士在茶饮行业能否作为商标被独占?——一起典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解析</h1> <p>在近几年的茶饮市场中,“奶盖”和“芝士”这两个词频繁出现在各类饮品名称和宣传中。不少消费者早已习惯把带有厚厚奶油泡沫的茶饮统称为“奶盖茶”,把加入芝士奶油的饮品叫作“芝士奶盖”。然而,当某家企业将“奶盖”“芝士”注册为商标并据此向同行发起诉讼时,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本文以(202
查看详情 →“水饺”“包子”“烧麦”被判通用名称不得独占
<h1>商标侵权纠纷:“水饺”“包子”“烧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不得独占案</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某些原本具有显著性的词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后,可能逐渐演变为行业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作为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本文以一起真实发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向读者科普“描述性使用”“行业通用名称”以及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常见裁判思路。</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
查看详情 →“酸奶”“奶茶”“手抓饼”被判行业普遍判为通用名称可自由使用
<h1>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与“行业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以“酸奶”“奶茶”“手抓饼”等多起案件为视角</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是“描述性使用”或者“该词汇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近年来,法院围绕“酸奶”“奶茶”“手抓饼”“小笼包”“煎饼”等曾经被注册为商标的词汇,陆续作出了“系商品通用名称,可由行业经营者合理使用”的判决。本文以多份已公开裁判文书为基础,脱敏
查看详情 →“零反式脂肪酸”被判行业通用描述性词汇
<h1>描述性词汇能否注册商标?从一起“零反式脂肪酸”商标侵权案看公平使用与通用名称判定</h1> <p>在商标注册和侵权诉讼中,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那些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能否被独占为商标?“纯天然”“无添加”“零添加”“零反式脂肪酸”这类听起来很吸引消费者的词,到底是属于全行业可以自由使用的描述性词汇,还是可以被某一家企业注册为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下面通过一起已经审结的真实案例
查看详情 →“原生态”被判缺乏显著性不得独占使用
<h1>“纯天然”“原生态”“无添加”能否注册为商标?——从一起描述性使用侵权案看显著性判定规则</h1> <p>在日常消费中,“纯天然”“无添加”“原生态”这类词汇几乎无处不在。商家喜欢用它们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也习惯把这些词当作品质保证。然而,当企业试图将这些常见描述性词汇直接注册为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时,常常会遭遇法律障碍。以下这起发生在2023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典型地反映了
查看详情 →“新鲜果汁100%”被判描述性不得注册
<h1>“新鲜果汁100%”商标侵权及撤销案:描述性词汇能否注册为商标?</h1> <p>在商标注册和保护实践中,“描述性使用”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核心概念。很多企业希望把自己产品最直观的优点直接注册成商标,比如“纯天然”“无添加”“100%新鲜果汁”等,但法院往往对此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就清晰地展示了描述性词汇在商标审查中的命运,也为广大企业提供
查看详情 →“0添加”“无糖”被判描述性直接核驳
<h1>“纯天然”“0添加”能注册成商标吗?——从一起描述性驳回复议案看通用名称与描述性条款的审查标准</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纯天然”“无添加”“0添加”“无糖”等词汇经常被申请人用作商标,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会直接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这类词汇到底属于行业通用名称,还是仅仅具有描述性特征?一旦被认定为描述性,是否还有救济可能?下面通过一起典型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例,来详细说
查看详情 →“纯天然”被判显著性不足驳回注册经典案例
<h1>“纯天然”“无添加”能否注册为商标?——从一起描述性使用引发的侵权案看显著性审查</h1> <p>在商标注册和侵权纠纷中,“纯天然”“无添加”“100%天然”等词汇经常出现在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的包装上。这些词听起来很吸引消费者,但它们能否被核准注册为商标,却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件,结合商标审查实践,为大家详细解析这类词汇在显著性认定上的命运。</p> <h2>
查看详情 →“龙井茶”“铁观音”被判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h1>地名+商品名组合能否认定为描述性使用?——从一起茶叶商标侵权案看“龙井茶”“铁观音”类案件的裁判思路</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如果被告仅是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客观描述自己商品的种类、产地、品质、原料等,且符合商业惯例、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则通常不构成侵权。近年来,涉及“龙井茶”“铁观音”“某某金骏眉”等带地名的
查看详情 →“景德镇陶瓷”被判属于地名+品类描述性使用
<h1>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解析:地名+品类名称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以“景德镇陶瓷”案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如果被告的使用属于对商品来源、品质、原料或产地的合理描述,而非作为商标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其中,“地名+品类名称”的组合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长期存在争议。本文以一起已经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例为基础,通过脱敏处理的方式,为大家科普这一司法实践
查看详情 →“重庆酸辣粉”店名被判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h1>“某某粉”商标侵权案:地名+商品名组合是否构成描述性使用?</h1> <p>在商标法领域,描述性使用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一起涉及“重庆酸辣粉”的商标侵权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案例。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详细分析,帮助读者理解地名与商品名组合在商标使用中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正确区分描述性使用与商标侵权。</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迷公司系
查看详情 →“沙县小吃”“柳州螺蛳粉”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
<h1>地名+商品名组合能否认定为商标法上的“描述性使用”——从两起典型案例谈“沙县小吃”“柳州螺蛳粉”被判正当使用的原理</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描述性使用”(也称正当描述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妨碍他人在善意情况下对商品的性质、质量、用途、产地等特征进行必要、合理的描述。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近年来,“地名+
查看详情 →“兰州拉面”“北京烤鸭”被判描述性使用不侵权最高院案例
<h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地名+商品名组合的描述性使用与商标侵权认定——以“兰州拉面”“北京烤鸭”相关再审案件为视角</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描述性使用”(fair use in descriptive sense)是抗辩商标侵权的重要理由之一。当一个标志本身直接描述了商品的种类、原料、风味、产地或用途时,使用人以说明商品特征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规范使用,通常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
查看详情 →“麻辣烫”“串串香”店名被判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h1>商标描述性使用抗辩经典案例:“麻辣烫”“串串香”作为店名是否构成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是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当一个文字本身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特征时,使用该文字是否必然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下面通过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件,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一问题。</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第35类“餐饮住宿
查看详情 →“潼关肉夹馍”小店使用被判描述性正当使用
<h1>商标描述性使用抗辩经典案例:“某关肉夹馍”商标侵权纠纷解析</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经营者仅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直接描述自己商品的原料、质量、功能、用途、产地等,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时,通常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而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下面这起发生在陕西的真实案例,被称为“某关肉夹馍”系列案件之一,正是描述性使用抗辩获得法
查看详情 →“土家酱香饼”被判纯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h1>“土家酱香饼”商标侵权案:纯粹描述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一家企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时,并非所有使用都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如果该使用只是为了直接、客观地描述自己商品的原料、品质、功能、用途、风格或来源地等,通常属于《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查看详情 →“逍遥镇胡辣汤”店名被判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h1>“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案:描述性使用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抗辩?</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描述性使用”。当被告仅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于直接描述自己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产地等,且符合商业惯例、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时,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河南省一起著名的胡辣汤店招纠纷,就生动地诠释了这一规则。</p> <h2>案件基本事实</
查看详情 →“青花椒”鱼火锅店名被判属描述性使用不侵权最高院经典案例
<h1>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火锅店使用“青花椒”作为店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典型适用</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描述性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或“指示性使用”)。当权利人将商品的原料、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后,他人善意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规范使用该词汇来描述自己的商品特征时,通常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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