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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添加”“无糖”被判描述性直接核驳

<h1>“纯天然”“0添加”能注册成商标吗?——从一起描述性驳回复议案看通用名称与描述性条款的审查标准</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纯天然”“无添加”“0添加”“无糖”等词汇经常被申请人用作商标,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会直接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这类词汇到底属于行业通用名称,还是仅仅具有描述性特征?一旦被认定为描述性,是否还有救济可能?下面通过一起典型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例,来详细说明审查机关和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帮助大家理解这类词汇的注册难点。</p>

<h2>案例基本情况</h2>

<p>2021年,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XX号“纯天然”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30类多个食品商品上,包括蜂蜜、食用油、茶叶代用品、糖果等。同年,原告又申请了“0添加”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奶茶(非奶为主)、蜂蜜等商品上。</p>

<p>商标局经审查认为:</p>

<ul>

<li>“纯天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品质特点,属于行业惯用表述;</li>

<li>“0添加”直接表示商品“不含添加剂”的质量特点,属于对商品特征的直接描述;</li>

<li>两枚商标均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驳回。</li>

</ul>

<p>原告不服,先后提起复审,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两审均败诉。</p>

<h2>法院重点认定的三个关键问题</h2>

<h3>一、“纯天然”“0添加”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h3>

<p>原告主张,这两个词并非法定标准术语,也未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收录为固定名称,不应认定为“本行业通用的名称、图形、型号”。</p>

<p>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既包括公知公用的法定名称、行业标准名称,也包括在相关行业和公众中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法院援引了大量证据:</p>

<blockquote>

<p>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出现“纯天然”表述;</p>

<p>多家知名食品企业(如某师傅、某牛、某想等)在产品包装上广泛使用“纯天然”“0添加”作为宣传用语;</p>

<p>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公开资料将“纯天然食品”解释为“未经过人工合成或添加的食品”;</p>

<p>电商平台搜索结果显示,数千件商品标题和详情页均使用“纯天然”“0添加”描述商品特性。</p>

</blockquote>

<p>法院最终认定:在食品行业,“纯天然”“0添加”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为表示食品原料来源及不含人工添加剂的特征,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品质描述用语,构成行业通用名称。</p>

<h3>二、即使不属于通用名称,是否具有描述性特征?</h3>

<p>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不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通用名称,“纯天然”“0添加”也直接、明确地描述了商品的原料、品质、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p>

<p>法院特别强调:描述性审查不要求词汇达到“唯一对应”的程度,只要在正常意义上会使消费者直接联想到商品某种特性,即构成描述性。</p>

<h3>三、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经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h3>

<p>原告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试图证明“纯天然”“0添加”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p>

<p>法院经审查认为:</p>

<ul>

<li>原告提交的宣传材料中,“纯天然”“0添加”均以显著小于品牌字号的字体出现,且多与其他宣传语混用,相关公众仍会将其理解为对商品特点的描述;</li>

<li>没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已将“纯天然”本身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呼叫和认知;</li>

<li>在食品行业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使用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改变原有认知。</li>

</ul>

<p>因此,法院认定两枚商标不具备固有显著特征,亦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p>

<h2>同类词汇注册现状小结</h2>

<p>从近五年的审查实践和裁判案例看,下列常见词汇几乎100%会被直接核驳:</p>

<ul>

<li>纯天然、无添加、0添加、零添加</li>

<li>无糖、0糖、低脂、无防腐剂</li>

<li>原生态、有机、绿色、无公害</li>

<li>100%纯果汁、纯牛奶、鲜榨</li>

</ul>

<p>即使申请人通过拆分、变形、加上图形或字母(如“0添A”“PURENATURAL及图”)的方式申请,也往往因整体仍直接表达了描述性含义而被驳回。</p>

<p>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将上述词汇与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其他元素(如知名人物、虚构词)紧密组合,并在长期、大规模、唯一性使用后,通过三年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方式申请(即“第二含义”途径),但实际成功案例极少。</p>

<h2>给企业实务建议</h2>

<p>在给新品牌或新产品取名时,尽量避免直接使用这类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核心部分。正确的做法是:</p>

<ul>

<li>把“纯天然”“0添加”等作为广告宣传语使用(属于合法的描述性使用);</li>

<li>核心商标应选择臆造词、暗示性词汇或任意性组合(如“某草集”“某之素”而非直接用“纯天然”);</li>

<li>如果确实想保护某些描述性词汇,可考虑通过长期独占使用积累第二含义,再申请注册。</li>

</ul>

<p>总结来说,“纯天然”“0添加”“无糖”这类词汇在食品、日化等行业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视为品质描述用语,属于典型的缺乏显著特征标志,几乎不可能直接核准注册。企业应提前做好商标规划,避免将主要精力放在注定无法注册的描述性词汇上。</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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