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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21-2025年连续多个案例明确保护描述性正当使用

<h1>描述性使用抗辩的最新司法态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21-2025年系列案例看正当使用保护边界</h1>

<p>近年来,描述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抗辩中最常见的理由之一,逐渐从“容易被认定侵权”走向“受到严格保护”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至2025年间连续发布多个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明确了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和保护力度,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涉及“某迷”商标的一起再审案件。本文以该案为主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的态度变化,为读者梳理描述性使用的最新司法规则。</p>

<h2>案情简介</h2>

<p>原告系“某迷”文字及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手机壳、智能手环等商品上。“某迷”二字本身具有描述手机发烧友、爱好者的含义,原告虽长期宣传,但社会公众仍普遍将“某迷”理解为“某某米粉丝”的简称。</p>

<p>被告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公司,在其电商店铺页面、产品标题及详情页中使用了“小某迷”“某迷党”“某迷之家”等词汇,用以表明其商品适用于某某米手机用户或针对某某米粉丝群体。被告并未将“某迷”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也未注册含有“某迷”的商标。</p>

<p>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某迷”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p>

<h2>一审、二审的分歧</h2>

<p>一审法院认为,“某迷”虽有一定描述性,但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在商品标题和详情页中使用“小某迷”等词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判赔50万元。</p>

<p>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即使“某迷”具有描述性含义,但原告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强显著性,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他人使用需更加谨慎。</p>

<h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描述性正当使用获得完全支持</h2>

<p>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4年作出(2024)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p>一、“某迷”属于典型的描述性词汇,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之前,该词已被广泛用于指代某某米手机的爱好者,具有固有的描述性含义。</p>

<p>二、原告虽通过长期宣传使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不能改变“某迷”一词的固有描述性含义,不能禁止他人对该词汇的正当描述性使用。</p>

<p>三、被告使用“小某迷”“某迷党”等词汇,属于说明商品适用机型、目标消费群体等特性,且未作为商标突出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典型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p>

</blockquote>

<p>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p>

<h2>最高人民法院2021-2025年关于描述性使用的系列态度</h2>

<p>该案并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近五年内连续通过多个案件明确了保护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司法政策,主要体现在:</p>

<h3>1. 2021年“香兰素案”(最高法民申××号)</h3>

<p>首次明确“注册商标具有固有描述性含义的,即使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和较高知名度,仍不得当然排除他人对该词汇的正当描述性使用”。</p>

<h3>2. 2022年“北纬三十八度案”</h3>

<p>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不能仅看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而要结合使用方式、位置、字体大小等综合判断。</p>

<h3>3. 2023年“小某龙”案</h3>

<p>提出“描述性使用+未造成混淆”双重标准,只要同时满足,即应认定为正当使用。</p>

<h3>4. 2024年“某迷”再审案</h3>

<p>进一步明确,即使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只要词汇本身具有固有描述性含义,他人规范的描述性使用就不构成侵权。</p>

<h3>5. 2025年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25)》</h3>

<p>明确将“描述性正当使用”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并列举了十余种典型正当使用情形。</p>

<p>这一系列案件形成了清晰的司法倾向:对于具有固有描述性含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只能禁止他人的商标性使用,而不能禁止他人的描述性正当使用。</p>

<h2>描述性正当使用的最新认定标准</h2>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裁判规则,描述性正当使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p>

<ul>

<li>被控标识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商品属性描述、目标消费群体描述等固有描述性词汇</li>

<li>使用人主观上具有正当使用意图,客观上为说明商品或服务特性所必需</li>

<li>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未作为商标突出使用</li>

<li>未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li>

</ul>

<p>只要同时满足上述要件,即便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也属于合法的描述性使用。</p>

<h2>对企业的实务启示</h2>

<p>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纯描述性词汇,或者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建立第二含义。对于已有描述性商标的权利人,维权时需更加注重证明他人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p>

<p>对于市场经营者而言,在使用行业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时,应注意使用方式,避免突出使用、避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必要时可添加“适用于”“专为”“系列”等限定词,以进一步体现描述性使用意图。</p>

<p>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商标法对描述性正当使用的保护力度正在显著加强,这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商标权利的过度扩张,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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