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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青花椒”案:不得将描述性词汇独占

<h1>最高人民法院“青花椒”商标侵权案:描述性使用不得被独占——兼论我国司法对描述性商标最新态度</h1>

<p>近年来,涉及“青花椒”“小青柠”“宽窄巷子”等带有明显描述性或地域性词汇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底再审并公开宣判的“青花椒”商标案。该案明确了描述性使用抗辩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描述性词汇不得被独占使用”这一原则的最新、重磅表态。</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某公司(下称A公司),其在第30类调味品上注册了第3313219号“青花椒”文字商标,以及第4336088号“青花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鱼调味品、调味佐料等。</p>

<p>被告系某餐饮公司(下称B公司),在四川成都经营一家主打川菜的火锅店,店招为“某某米青花椒火锅”,同时在店内招牌、菜单、宣传物料中使用“青花椒鱼火锅”“某某米青花椒”字样。B公司并无注册“青花椒”相关商标。</p>

<p>A公司认为B公司突出使用“青花椒”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火锅店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p>

<h2>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h2>

<p>一审法院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p>

<ul>

<li>“青花椒”系常用调味品名称,具有较强的描述性;</li>

<li>但A公司商标已经合法注册,依法享有专用权;</li>

<li>B公司在店招、菜单中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青花椒”文字,客观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li>

<li>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产生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li>

</ul>

<p>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某某米青花椒火锅”企业名称及“青花椒”标识,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p>

<h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h2>

<p>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最终结果为:</p>

<blockquote>

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blockquote>

<p>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裁判要旨如下:</p>

<h3>1.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应受限于显著性和识别性</h3>

<p>虽然“青花椒”商标已经注册,但该标志本身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或风味特征,属于描述性标志,固有显著性较弱。即使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其保护范围也应受到合理限制,不应禁止他人善意、合理地进行描述性使用。</p>

<h3>2. 被告的使用属于典型的“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h3>

<p>B公司在店招中使用“某某米青花椒火锅”,其中的“青花椒”系对其火锅口味特征的客观描述,用以说明其火锅采用青花椒作为主要调味料,并未突出使用,也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相关公众看到该店招时,注意力更多集中在“某某米”这一具有较高显著性的部分,不会认为“青花椒”起到商标作用。</p>

<h3>3. 不得将描述性词汇在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独占</h3>

<p>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允许将“青花椒”这类直接表示商品原料、风味的通用名称在调味品、餐饮服务上独占,将不当减损公共词汇资源,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p>

<h3>4. 描述性公平使用(fair use)抗辩成立</h3>

<p>被告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九条(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善意且合理的使用”情形:使用目的正当、使用方式合理、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描述性公平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p>

<h2>对后续司法实践的深远影响</h2>

<p>“青花椒”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接连在“小青柠”“某迷小青柠”“宽窄巷子”“潼关肉夹馍”等一系列同类案件中援引该案裁判精神,统一了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明确了以下规则:</p>

<ul>

<li>描述性较强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范围应予合理限定;</li>

<li>他人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原料、风味、产地等特征,善意、规范地使用相同词汇的,不构成侵权;</li>

<li>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结合字体、位置、整体视觉效果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判定;</li>

<li>不得利用商标权禁止他人对公共领域词汇的正常描述性使用。</li>

</ul>

<p>这些案件共同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描述性使用”抗辩的最新、最权威态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维护公共词汇资源自由使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明显向后者适度倾斜。</p>

<h2>总结</h2>

<p>“青花椒”案是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它明确宣告:即使描述性词汇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禁止他人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特征而进行的善意、合理、规范的描述性使用。这一立场既维护了注册商标权的正当边界,又防止了公共领域词汇被少数市场主体不当独占,有力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广大商家而言,只要在使用通用名称、原料名称、风味名称时做到善意、合理、不突出、不误导,即便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通常也不构成有效的描述性公平使用抗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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