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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被判缺乏显著性不得独占使用

<h1>“纯天然”“原生态”“无添加”能否注册为商标?——从一起描述性使用侵权案看显著性判定规则</h1>

<p>在日常消费中,“纯天然”“无添加”“原生态”这类词汇几乎无处不在。商家喜欢用它们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也习惯把这些词当作品质保证。然而,当企业试图将这些常见描述性词汇直接注册为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时,常常会遭遇法律障碍。以下这起发生在2023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典型地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对这类词汇显著性及描述性使用的判断标准。</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某知名蜂蜜品牌(本文脱敏为“某某蜜”公司),其在第35类、第30类等多类别上注册了“原生态”文字商标,注册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被告是一家主营蜂蜜及蜂产品的小型企业(本文脱敏为“某迷”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蜂蜜产品外包装及详情页中使用了“纯天然 零添加”“纯天然无添加”“原生态野生蜂蜜”等宣传语。</p>

<p>某某蜜公司认为,“原生态”系其注册商标,“某迷”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突出使用“原生态”三字,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同时“纯天然”“无添加”与“原生态”含义高度近似,亦属于变相侵权,遂将“某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p>

<h2>法院对“原生态”商标显著性的审查</h2>

<p>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原生态”已被核准注册,但该词在蜂蜜等天然食品领域直接表示“保持原始自然状态、未经人工干预”的商品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本质上缺乏显著特征。</p>

<p>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该商标已经注册多年,亦不妨碍在个案中对其显著性进行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生态”经过长期使用已实际取得显著特征(即第二含义),在相关公众看来,该词仍首先被理解为描述性词汇,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故法院判定“原生态”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不应被赋予过高保护强度。</p>

<h2>被告使用行为属于“描述性公平使用”</h2>

<p>关于被告在包装上使用“纯天然 零添加”“原生态野生蜂蜜”等字样,法院认为:</p>

<ul>

<li>被告使用的位置、字体、颜色与商品通用名称“蜂蜜”无明显区别,未突出使用到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系商标的程度;</li>

<li>上述词汇客观描述了蜂蜜来源于自然蜂巢、不含人工合成添加剂的特性,属于行业惯常描述方式;</li>

<li>被告同时标注了自身注册商标“某迷”及企业名称,足以表明商品来源,不存在“搭便车”故意;</li>

<li>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行为已实际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li>

</ul>

<p>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描述性标志的合理使用(也称商标法上的“公平使用”或“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p>

<h2>“纯天然”“无添加”能否注册商标?司法实践的统一态度</h2>

<p>法院在判决书中专门论述:类似“纯天然”“无添加”“100%纯天然”“零添加”等词汇,在食品、化妆品、日化等行业已被广泛用于描述商品不含人工合成成分的特性,已成为行业通用描述性术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p>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多年来的裁判与审查标准,此类词汇通常只能在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巨额广告投入并实际取得第二含义(即消费者看到该词首先想到特定企业而非描述性含义)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核准注册,且注册后保护力度也受到严格限制。他人若以正常字体、合理位置如实描述商品特性,同样构成描述性公平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p>

<p>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大量广告宣传证据,但未能证明“原生态”已完全脱离描述性含义而具有高度显著性,故其要求禁止一切含有“原生态”“纯天然”“无添加”字样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保护范围,法院不予支持。</p>

<h2>最终判决结果</h2>

<p>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某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p>

<h2>对企业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描述性词汇原则上难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即使侥幸注册,显著性弱、保护范围窄,一旦被他人主张缺乏显著性或构成描述性使用,很难获得强保护。</p>

<p>第二,企业在宣传时应尽量避免将纯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突出使用。最好的做法是显著使用自己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同时以普通字体如实描述商品特性,既能传递信息,又不侵权。</p>

<p>第三,当自身注册商标如果显著性不强,要做好随时被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显著性较弱”甚至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切勿过度维权反被认定恶意诉讼。</p>

<p>通过这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对描述性词汇的态度是一贯而明确的:鼓励如实描述、遏制不当垄断,让“纯天然”“无添加”“原生态”这类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真正服务于消费者知情权和行业正常竞争秩序。</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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