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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天然”被判显著性不足驳回注册经典案例

<h1>“纯天然”“无添加”能否注册为商标?——从一起描述性使用引发的侵权案看显著性审查</h1>

<p>在商标注册和侵权纠纷中,“纯天然”“无添加”“100%天然”等词汇经常出现在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的包装上。这些词听起来很吸引消费者,但它们能否被核准注册为商标,却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件,结合商标审查实践,为大家详细解析这类词汇在显著性认定上的命运。</p>

<h2>案例背景:某公司诉某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h2>

<p>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左右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纯天然”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波、洗面奶”等商品上。该申请在初审时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后经复审、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维持驳回决定。</p>

<p>被告某迷公司是一家知名洗护品牌,其多款洗发水、沐浴露产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纯天然植物精华”“100%纯天然”“无化学添加”等宣传语。某公司认为被告虽然没有注册“纯天然”商标,但其大面积、突出使用该词汇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自己,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p>

<h2>法院对“纯天然”显著性认定的核心观点</h2>

<p>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对“纯天然”一词本身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进行了分析,并引用了商标审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标准:</p>

<blockquote>

<p>《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p>

</blockquote>

<p>法院认为:</p>

<ul>

<li>“纯天然”直接描述了商品“原料来源天然、未经过人工合成或加工”的特点,属于对商品原料及品质的直接叙述;</li>

<li>在洗发水、香波等日化产品领域,市场上大量同类商品均使用“天然”“纯天然”“植物提取”等词汇进行宣传,该词已经沦为行业通用描述性词汇;</li>

<li>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看到“纯天然”时只会理解为商品具有天然属性,而不会将其识别为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来源标志;</li>

<li>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纯天然”通过长期、大规模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即第二含义)。</li>

</ul>

<p>据此,法院认定“纯天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p>

<h3>类似“无添加”“零添加”“100%天然”词汇的审查现状</h3>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多年的裁判口径,下列词汇均被认定为描述性词汇,原则上不得核准注册(除非证明获得显著性):</p>

<ul>

<li>“无添加”“零添加”——直接表示商品“不含有某类人工合成成分”的特点;</li>

<li>“纯天然提取”“天然植物”“植物精华”——描述原料来源及提取方式;</li>

<li>“有机”“绿色”“生态”——描述生产方式或环保属性;</li>

<li>“0防腐”“不含香精”——直接说明商品配方特点。</li>

</ul>

<p>在商标局公开的驳回复审决定中,此类词汇被驳回的比例高达95%以上。</p>

<h2>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区分是本案关键</h2>

<p>虽然“纯天然”不能注册为商标,但企业在宣传中是否可以合理使用呢?法院明确区分了两种使用方式:</p>

<ol>

<li><strong>描述性合理使用</strong>:以说明商品特点为目的、字体大小与正文一致、不置于显著位置、不单独使用,通常被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li>

<li><strong>商标性使用</strong>:将该词汇放大、加粗、置于包装正面中央、单独作为品牌标识突出使用,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若该词汇又缺乏显著性,则构成不正当竞争。</li>

</ol>

<p>在本案中,被告某迷公司在多款产品正面将“纯天然”四个字放大数倍、置于品牌名称下方,与商品名称共同构成最显著标识,远超说明性需要的限度。法院认为这种使用方式超出了善意描述性使用的范畴,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判令被告停止在商品包装正面突出使用“纯天然”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p>

<h2>同类经典案例简要归纳</h2>

<p>近年来,全国法院对类似词汇的裁判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p>

<ul>

<li>“100%纯天然”商标驳回复审案(201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驳回;</li>

<li>“无添加”商标无效宣告案(2020)——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缺乏显著性;</li>

<li>某知名品牌“0添加”不正当竞争案(2021)——上海浦东法院判决停止突出使用;</li>

<li>“纯植物”洗发水包装案(202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描述性合理使用不侵权(因仅用于成分表说明)。</li>

</ul>

<h2>给企业的实务建议</h2>

<p>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p>

<ul>

<li>“纯天然”“无添加”这类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原则上无法获得商标注册,除非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并持续使用10年以上才可能形成第二含义;</li>

<li>即使不能注册,企业仍可在成分表、产品说明中以正常字体进行描述性使用,这是法律允许的;</li>

<li>但若将上述词汇放大、加粗、置于包装最显著位置,则极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从而埋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li>

</ul>

<p>总结来说,显著性是商标的生命线。描述性词汇虽然对消费者有强烈的吸引力和说明力,却天然与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相冲突。企业在设计品牌和包装时,最好避免将这类通用描述性词汇作为核心标识进行突出使用,而应另行创造具有显著特征的品牌名称或图形商标,这样才能获得更稳固的法律保护。</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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