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青花椒”鱼火锅店名被判属描述性使用不侵权最高院经典案例

“青花椒”鱼火锅店名被判属描述性使用不侵权最高院经典案例

<h1>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火锅店使用“青花椒”作为店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典型适用</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描述性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或“指示性使用”)。当权利人将商品的原料、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后,他人善意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规范使用该词汇来描述自己的商品特征时,通常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青花椒”案,就是这一规则最经典的司法确认。</p>

<h2>案件基本情况(已脱敏处理)</h2>

<p>原告:某公司(简称“某公司”),系第××××××号“青花椒”商标、第××××××号“某某青花椒”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饭店、自助餐厅”等服务。</p>

<p>被告:成都市某区一家个体火锅店,2018年起将店招改为“某某米青花椒鱼火锅”,同时在店招、菜单、宣传页中使用“青花椒鱼火锅”“正宗青花椒鱼”等字样,主打以青花椒为主要调味核心的川味麻辣鱼火锅。</p>

<p>某公司认为被告突出使用“青花椒”三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p>

<h2>一审、二审法院观点</h2>

<p>一审法院认为:“青花椒”虽经某公司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本身系花椒的一种常见品种,属于描述性词汇。被告在店招中使用“某某米青花椒鱼火锅”整体作为店铺名称,且在菜单中用于指代菜品所使用的原料,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p>

<p>二审维持原判,同时进一步指出:被告使用方式规范,未突出使用“青花椒”字样,也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p>

<p>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p>

<h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核心观点((2021)最高法民再×××号)</h2>

<p>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并将本案列入“2022年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其主要理由如下:</p>

<ul>

<li>“青花椒”系花椒的一个品种属概念,在火锅、川菜领域广泛用于指代使用该原料,属于第43类服务(餐饮)上的描述性词汇;</li>

<li>某公司虽然将“青花椒”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合理限制,不能禁止他人善意、规范地对商品原料、口味特征进行描述;</li>

<li>被告将“某某米青花椒鱼火锅”作为店铺名称整体使用,并在菜单中用于说明菜品所用香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li>

<li>被告使用方式未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未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li>

<li>如果允许将“青花椒”这样的原料名称独占性地作为商标使用并禁止他人正常描述,将不当限制市场竞争,有违公共利益。</li>

</ul>

<blockquote>

<p>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等。”本案正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经典适用典范。</p>

</blockquote>

<h2>什么情况下描述性使用会被认定为侵权?</h2>

<p>最高法同时划定了界限:如果行为人超出必要限度,将描述性词汇以商标显著方式突出使用(如字号特别放大、单独使用、置于显著位置等),或者具有攀附恶意,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仍可能构成侵权。</p>

<p>在本案中,被告的“青花椒”字样与“某某米”“鱼火锅”等字大小一致、颜色相同,未单独突出,且实际经营中消费者也并未因此认为该店与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不构成侵权。</p>

<h2>对实务的启示</h2>

<ol>

<li>将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口味特征等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虽然合法,但权利边界受到严格限制;</li>

<li>餐饮企业可以在店名、菜单、宣传中合理、规范地使用“麻辣”“藤椒”“青花椒”“牛油”“酸菜”“番茄”等原料或口味描述词,一般不会被认定侵权;</li>

<li>使用时尽量整体使用店铺名称,避免将描述性词汇单独或特别放大使用,以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li>

<li>如遇权利人维权,可积极主张《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描述性使用抗辩。</li>

</ol>

<h2>总结</h2>

<p>“青花椒”案的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方式明确了描述性使用的判断标准,防止商标权人将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永久独占,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该案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酸菜鱼、牛油火锅、土豆粉、米线等)时最常引用的标杆判例。只要使用方式正当、规范,直接描述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的词汇,即使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通常也不构成侵权。</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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