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盖”“芝士”在茶饮中被判通用词汇
<h1>奶盖、芝士在茶饮行业能否作为商标被独占?——一起典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解析</h1>
<p>在近几年的茶饮市场中,“奶盖”和“芝士”这两个词频繁出现在各类饮品名称和宣传中。不少消费者早已习惯把带有厚厚奶油泡沫的茶饮统称为“奶盖茶”,把加入芝士奶油的饮品叫作“芝士奶盖”。然而,当某家企业将“奶盖”“芝士”注册为商标并据此向同行发起诉讼时,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本文以(2023)某高法知民终某号民事判决书为蓝本,脱敏处理相关品牌名称,为大家科普描述性使用与行业通用名称在商标判定中的核心规则。</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为国内知名茶饮连锁企业(下称“某盖公司”),早在2016年前后即申请注册了“奶盖”“芝士奶盖”等多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饮、饮品供应等。2020年起,某盖公司发现被告(下称“某迷公司”)在其门店及外卖平台上使用了“岩盐芝士奶盖”“芝士奶盖”“超级芝士”等标识,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数百万元。</p>
<p>某迷公司抗辩称:</p>
<ul>
<li>“奶盖”“芝士”在茶饮行业早已成为对特定品类饮品的通用名称,消费者看到这两个词只会联想到“带奶油盖的茶”而不会联想到某盖公司;</li>
<li>其使用方式属于正当的描述性使用,仅用于说明饮品配料和特点,并未突出使用,也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li>
<li>某盖公司恶意囤积通用名称商标、抢注行业惯用词汇的行为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li>
</ul>
<h2>法院重点认定的三个关键问题</h2>
<h3>一、“奶盖”“芝士”是否具有显著性?</h3>
<p>法院检索了2015-2017年间大量公开资料,包括媒体报道、行业文章、竞品菜单、消费者点评等,发现早在某盖公司申请商标之前,“奶盖茶”“芝士奶盖”已被广泛使用于描述“在茶底上加一层由奶油奶酪打发的奶盖”的新型茶饮品类。大量证据显示,该类饮品最早由我国台湾地区传入大陆,随后迅速在大陆茶饮市场流行开来。</p>
<p>法院认为,“奶盖”直接描述了饮品“奶油盖”的形态特征,“芝士”则直接指明使用了芝士(奶油奶酪)这一原料,二者结合后对商品特点的描述性更强,本身显著性较弱。即使经过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也仅能在有限范围内被认定为有一定显著特征,不应禁止他人正常、善意地描述性使用。</p>
<h3>二、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h3>
<p>法院逐一审查了某迷公司在门店招牌、菜单、宣传海报、外卖平台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现:</p>
<ul>
<li>“芝士奶盖”多与其他修饰性词语共同使用,如“岩盐芝士奶盖”“水果芝士奶盖”,字体、颜色、大小与其他文字保持一致;</li>
<li>在饮品介绍中明确写明“芝士奶盖=茶底+岩盐+芝士奶油盖”,属于对配料和工艺的客观描述;</li>
<li>消费者点单时也习惯用“芝士奶盖”指代该品类,而非特指某盖公司的产品。</li>
</ul>
<p>因此,法院认定某迷公司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为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使用该商标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的”描述性使用,属于合法的正当使用。</p>
<h3>三、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h3>
<p>法院指出,即使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由于“奶盖”“芝士”本身描述性极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商品来源。某迷公司在显著位置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某迷”作为商号和品牌标识,未攀附原告商誉,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p>
<p>相反,法院还认定原告明知“奶盖”“芝士”为行业通用名称,却大量注册并向众多同行发律师函、提起诉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禁止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对其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p>
<h2>判决结果</h2>
<p>一审、二审均驳回某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案件受理费。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维持了二审判决。</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个案件清晰地向所有茶饮从业者和品牌方传递了以下几点重要信息:</p>
<p>第一,描述性极强的词汇即使成功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也会受到严格限制,他人善意、规范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p>
<p>第二,判断是否属于正当描述性使用,要结合实际使用方式、位置、字体、颜色以及是否足以引起混淆等综合判断,单纯在菜单上写“芝士奶盖”通常不构成商标性使用。</p>
<p>第三,行业通用名称原则上不应被一家企业独占,否则会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和技术传播。</p>
<p>第四,企业应更加注重创造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强的商标,而不是把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品类名称据为己有。</p>
<p>随着茶饮行业不断涌现出“四季奶青”“多肉葡萄”“水果茶”等新词汇,这个案件也提醒后来者:在为新品类命名时,最好加上自己独特的品牌元素或前缀(如“某迷超级芝士”),既能避免后续纠纷,也更有利于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专属认知。</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