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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6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小茗同学”冷泡茶通过使用获显著性

<h1>“某茗同学”冷泡茶诉“某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描述性使用与获得显著性的典型案例</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许多商标最初带有明显的描述性含义,但经过长期、广泛、单一主体的实际使用,可能会逐渐脱离原有的描述性而获得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本案就是一起围绕“冷泡茶”品类中“小茗同学”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以及被告“某迷”是否构成描述性公平使用或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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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旺仔”从描述性获得显著性

<h1>“某某仔”商标侵权纠纷案<h:描述性公平使用1抗辩>描述失败性商标通过长期与获得使用获得显著性:显著性分析从“</h1> <h某2>案件仔基本”分类事实案例</h2> <p>看原告公平A使用公司是与侵权知名界食品限</h1企业> <p>在,其商标法领域核心,描述品牌之一性商标是指为“某某那些仔”系列直接描述商品再或服务特征制、品质奶及、用途等的乳标志饮料产品。这,该类商标最初品牌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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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营养快线”从描述性变成具有显著性

<h1>从描述性到显著性:一起典型的“营养快线”式商标侵权案解析——描述性商标能否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有一类词汇天然带有强烈的描述性,比如直接描述商品成分、功能、用途的词语,这类词语原则上难以注册为商标。然而,当企业通过长期、大规模、独占性的使用,使消费者将该词汇与特定生产者建立起稳定联系后,该词汇就可能获得“第二含义”(acquired distin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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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洗洁精”在“雕牌”上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h1>从一起洗洁精商标侵权案看:描述性商标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许多日常用品的通用名称往往被企业用作商标,例如“洗洁精”“洗衣粉”“苹果”等。这些词汇本身具有强烈的描述性特征,原则上难以直接获得注册。然而,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就引出了一个经典问题:原本高度描述性的“洗洁精”能否通过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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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两个黄鹂鸣翠柳”通过使用获二次显著性案例

<h1>描述性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案例解析——“两个黄鹂鸣翠柳”商标侵权及合理使用抗辩案</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许多原本属于描述性词汇或短语的标记,经过权利人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能够逐步摆脱纯描述性含义,在相关公众心中建立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从而获得“第二含义”(也称“获得性显著性”或“二次显著性”)。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本文以一起公开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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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祖传沙县小吃”被判描述性正当使用

<h1>“祖传某某沙县小吃”商标侵权案:描述性使用能否添加“正宗”“老字号”?</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它允许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只要这种使用仅是为了客观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而不发挥商标意义别的标识作用。最近,一起以“祖传沙县小吃”为核心争议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典型的描述性使用判例,也对“正宗”“老字号”“祖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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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正宗重庆酸辣粉”被判不侵权

<h1>“正宗某某重庆酸辣粉”商标侵权案:描述性使用的边界在哪里?</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它允许他人在善意且合理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仅限于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地、品质、原料、用途等特征,而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最近,一起以“正宗重庆酸辣粉”为焦点的商标侵权案,因法院认定被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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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老北京炸酱面”被判正当使用不侵权

<h1>描述性使用抗辩在商标侵权案中的适用——以“老北京炸酱面”正当使用案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被告仅仅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于如实描述自己商品的原料、产地、风味、历史等特征,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近年来,多起涉及“老北京”“正宗”“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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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正宗逍遥镇胡辣汤”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

<h1>“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纠纷案:描述性使用能否添加“正宗”“老字号”?</h1> <p>在商标法实务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某个文字本身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产地、功能、特点等,经营者为了说明自己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使用该文字,通常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而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然而,描述性使用并非毫无边界,尤其是在使用时添加“正宗”“老字号”“正宗传承”等修饰性词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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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正宗潼关肉夹馍”被最高院判仍属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h1>“正宗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描述性使用能否加上“正宗”“老字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析</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描述性使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抗辩理由。它允许他人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前提下,以说明商品来源、原料、品质、风味等为目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这类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性使用,因而通常不构成侵权。然而,当描述性词汇前面加上“正宗”“老字号”“正宗传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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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柳州螺蛳粉”被判描述性正当使用

<h1>描述性使用抗辩经典案例:“正宗柳州螺蛳粉”放在店名最前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fair use in descriptive sense)是被告最常援引的抗辩理由之一。近期,广西柳州一起涉及“正宗柳州螺蛳粉”的商标纠纷案件,因判决明确认可将地理产地+正宗+品类名称完整放在店名最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描述性使用,而引发广泛关注。本文对该案进行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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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沙县小吃正宗”被判整体为描述性不侵权

<h1>描述性使用抗辩经典案例:“沙县小吃正宗”店招被诉商标侵权终审不构成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经营者将某些通用、描述性的词汇用于如实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特点时,即使这些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通常也不构成侵权。近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份二审判决,正是这一规则在餐饮行业中的典型适用。该案涉及大家熟悉的“沙县小吃”相关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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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牛肉面”“刀削面”整店名被判不侵权

<h1>描述性使用抗辩成功案例:把“牛肉面”“刀削面”放在店名最前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h1> <p>在餐饮行业,尤其是面馆领域,“牛肉面”“刀削面”这类词语既是常见的食品名称,又经常被注册为商标。这类案件常常涉及一个核心问题:经营者将这类公共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放在店招最显眼的位置,甚至直接作为店名主体使用,是否必然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下面通过一起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来说明法院在类似情形下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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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麻辣烫”“串串香”整店名被判正当使用

<h1>描述性公平使用经典案例:把“麻辣烫”放在店名最前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当某个词汇本身就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即使该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使用人只要是以描述自己商品内容、服务特点的方式善意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对“麻辣烫”“串串香”等常见餐饮品类名称放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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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青花椒鱼火锅”整店名被判描述性整体使用不侵权

<h1>商标侵权争议中的描述性使用:把描述性词放在店名最前面是否必然构成侵权?——“青花椒鱼火锅”案评析</h1> <p>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描述性使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抗辩理由。当商家使用某些词汇只是为了客观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而非作为标识来源的商标来使用时,法院往往会认定其不构成侵权。近年来,一类以“青花椒+XX火锅”为店名的案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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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重庆小面”主标为店铺名+小号标注被判正当使用

<h1>商标侵权中的描述性使用:字号大小如何影响正当性判定——以“重庆小面”店铺名标注案为例</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它允许他人在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前提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来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产地、品质等,而不构成侵权。然而,描述性使用的边界并非绝对清晰,尤其是在涉及字号大小、位置、显著性等视觉呈现方式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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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酸菜鱼”主标为“太二”+小字老坛酸菜鱼被判正当

<h1>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的典型案例:老坛酸菜鱼能否在餐厅招牌上出现?</h1> <p>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它允许他人在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前提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仅限于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善意的描述,而非作为商标使用。近年来,围绕餐饮类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一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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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肉夹馍”突出自家店名+小字“潼关风味”被判不侵权

<h1>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的典型案例:小字号“某某风味”能否构成正当使用</h1> <p>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是“描述性正当使用”。当某些词汇本身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品类性或风味描述意义时,即使该词汇已被注册为商标,他人以说明商品来源、风味、风格为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通常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以下通过一起已经公开的经典“肉夹馍”系列案件,为大家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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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胡辣汤”店招主标为店名+小字“逍遥镇风味”被判正当

<h1>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的典型认定——“胡辣汤”店招使用“小字+地域风味”被判正当使用案</h1> <p>在商标权与商家正常描述商品来源、风味的权利之间,经常会发生碰撞。其中一个经典问题就是:商家在店招、包装上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地域风味表述时,到底多大字号、多显眼位置才不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这直接涉及到商标法上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本文以一则已经公开的(202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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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侵权

“青花椒”案小号标注鱼火锅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最高院明确

<h1>从最高人民法院“青花椒”商标案看描述性使用的边界:小字号标注是否构成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它允许他人在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前提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来如实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202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的“青花椒”商标权纠纷案(简称“青花椒案”),首次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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