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辣汤”店招主标为店名+小字“逍遥镇风味”被判正当
<h1>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的典型认定——“胡辣汤”店招使用“小字+地域风味”被判正当使用案</h1>
<p>在商标权与商家正常描述商品来源、风味的权利之间,经常会发生碰撞。其中一个经典问题就是:商家在店招、包装上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地域风味表述时,到底多大字号、多显眼位置才不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这直接涉及到商标法上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本文以一则已经公开的(202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为蓝本,为大家详细拆解这一裁判思路,帮助读者理解在餐饮领域如何合法使用“胡辣汤”“逍遥镇”等常见词汇。</p>
<h2>案件基本事实(已脱敏处理)</h2>
<p>原告:某公司,系第30类“胡辣汤”文字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09年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馆、饭店”等。</p>
<p>被告: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经营一家胡辣汤早餐店。店招主标识为“某某胡辣汤”(字号最大、最醒目),其正下方以明显小于主标识三分之一左右的字号标注“逍遥镇风味”五个字,同时在店内菜单、打包袋上也使用了“逍遥镇胡辣汤”“正宗逍遥镇风味胡辣汤”等表述。</p>
<p>原告认为“逍遥镇”是其第43类注册商标“某迷胡辣汤”中的核心识别部分(“某迷”二字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突出使用“逍遥镇”三字并与“胡辣汤”组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店铺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授权等关联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p>
<h2>一审、二审与再审的裁判分歧</h2>
<p>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认为被告店招和宣传虽有“某某”二字,但“逍遥镇”三字与原告早已注册在先,被告使用方式已超出合理描述需要,构成商标性使用,判赔20万元。</p>
<p>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被告在店招上将“逍遥镇风味”置于显著位置,客观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造成混淆可能性。</p>
<p>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3年作出(2023)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彻底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p>
<h2>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认定逻辑</h2>
<h3>1. “逍遥镇”在胡辣汤品类中属于典型的地名+风味描述</h3>
<p>法院查明:逍遥镇系河南省西华县下辖真实镇名,当地胡辣汤制作技艺被列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行业内普遍以“逍遥镇胡辣汤”指代该特定口味胡辣汤。早在原告商标注册前,该表述已在胡辣汤行业内广泛使用,具有强烈的描述性。</p>
<h3>2. 被告的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h3>
<p>最高院明确指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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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中有含地名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更广义上的描述性使用还包括对商品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的如实描述。被告在店招上以主标识“某某胡辣汤”标示商号及商品名称,以明显较小字号标注“逍遥镇风味”说明口味来源,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善意、合理、必要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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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3. 字号大小是判断是否“正当”的重要客观标准</h3>
<p>最高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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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逍遥镇风味”五字的字号设置为主标识字号的1/3至1/4左右,且颜色较浅、位置略低,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清晰区分主标识与风味说明部分,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便消费者注意到“逍遥镇”三字,也只会理解为被告胡辣汤属于逍遥镇传统风味,而不会误认为该店获得原告“某迷”品牌的授权。
</blockquote>
<p>换言之,如果被告把“逍遥镇”三字做得和“某某胡辣汤”一样大,甚至更大、更醒目,那就极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从而构成侵权。</p>
<h3>4. 菜单、打包袋上的组合使用同样正当</h3>
<p>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在菜单上写“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在打包袋上印“某某胡辣汤(逍遥镇风味)”,均属于对商品具体风味、制作工艺来源的如实描述,且始终将“某某”二字作为最显著标识,整体不构成侵权。</p>
<h2>本案对餐饮行业的三大启示</h2>
<p>第一,地名+风味的组合(如“逍遥镇胡辣汤”“沙县小吃”“柳州螺蛳粉”“重庆酸辣粉”)在对应品类中往往具有强烈描述性,后注册为商标的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p>
<p>第二,判断是否“正当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善意、是否必要、是否足以避免混淆。最直观的标准就是字号大小、颜色深浅、位置高低。只要风味说明部分明显小于、弱于主标识,一般就可认定为正当。</p>
<p>第三,即使原告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也不能扩张到禁止他人对地名本身或传统风味的正常描述,否则有违商标法设置描述性使用条款的立法本意。</p>
<p>总结来说,这起案件为所有传统小吃从业者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合规红线:你完全可以在店招、包装上写明自己做的是“逍遥镇胡辣汤”“正宗逍遥镇风味”,但必须把自己的商号或店铺名做成最大、最醒目的标识,把“逍遥镇风味”做成明显较小的辅助性说明文字。这样既尊重了非遗文化传承,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商标纠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