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正宗潼关肉夹馍”被最高院判仍属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正宗潼关肉夹馍”被最高院判仍属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h1>“正宗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描述性使用能否加上“正宗”“老字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析</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描述性使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抗辩理由。它允许他人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前提下,以说明商品来源、原料、品质、风味等为目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这类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性使用,因而通常不构成侵权。然而,当描述性词汇前面加上“正宗”“老字号”“正宗传承”等修饰语时,是否还属于纯粹的描述性使用,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p>

<p>2021年轰动一时的“小迷潼关肉夹馍”事件,将这一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裁定给出了权威答案。该案也被视为我国商标描述性使用规则的标杆案例之一。</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某协会于2015年左右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潼关肉夹馍”文字商标,随后又注册了“某某潼关肉夹馍”等多个类似商标。原告认为“潼关肉夹馍”系其独创的公共品牌,任何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该名称均需缴纳会费,否则构成商标侵权。</p>

<p>被告某迷系陕西潼关本地个体经营者,自营一家肉夹馍小店,在招牌、菜单、包装袋上使用了“正宗潼关肉夹馍”“潼关正宗肉夹馍”“某某某正宗潼关肉夹馍”等标识,并注明“潼关本地人开店”。原告某协会认为被告突出使用了“潼关肉夹馍”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诉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数万元。</p>

<p>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认为“正宗”二字具有显著性,超出了合理描述的范围,判赔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某迷不服,申请再审。</p>

<h2>争议焦点:加了“正宗”还算描述性使用吗?</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p>

<ul>

<li>“潼关肉夹馍”本身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还是属于描述性词汇?</li>

<li>在描述性词汇前加上“正宗”“老字号”等修饰语,是否必然转变为商标性使用?</li>

<li>被告在招牌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li>

</ul>

<h3>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思路</h3>

<p>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并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XX号民事裁定,明确了以下几点关键裁判规则:</p>

<blockquote>

<p>一、“潼关肉夹馍”作为地名+商品名称的组合,在餐饮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地域来源,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描述性标志。通过长期使用虽可获得显著性,但其显著性相对较弱。</p>

<p>二,“正宗”“老字号”等词汇在食品餐饮行业属于常见宣传用语,用以表示风味纯正、制作工艺传统,并不必然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p>

<p>三,被告某迷系潼关本地经营者,其在招牌中使用“正宗潼关肉夹馍”并注明“潼关本地人开店”,属于如实说明商品风味特点和经营者身份的行为,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该标志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p>

<p>四,即使被告将“正宗潼关肉夹馍”字体放大使用,但结合整体使用方式及当地消费习惯,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商标性使用。</p>

</blockquote>

<p>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p>

<h2>本案带来的重要规则澄清</h2>

<p>该案终审判决对以下几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p>

<p>第一,单纯在描述性地名+商品名称前添加“正宗”“老字号”“正宗传承”“祖传”等常见溢美之词,并不当然改变其描述性使用的性质。只要整体使用方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可认定为合理描述性使用。</p>

<p>第二,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仅看文字本身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还要结合字体大小、位置、其他说明性文字、经营者实际身份、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p>

<p>第三,对于地名+通用商品名称形成的弱显著性商标,权利人主张保护的门槛更高,不应过度限制同地域经营者对该词汇的合理使用,否则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p>

<h2>实务启示</h2>

<p>对于广大餐饮经营者而言,本案传递了积极信号:在自己的真实产地经营特色美食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正宗+地名+品名”的表述,无需过度担心被认定侵权。但仍需注意:</p>

<ul>

<li>尽量附加“本地人”“XX年传承”等说明性文字,避免单纯突出使用。</li>

<li>不要将“正宗潼关肉夹馍”作为企业字号或单独注册商标使用,那样可能超出描述性使用的保护范围。</li>

<li>如果权利人商标已具有极强显著性(如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则仍需谨慎评估。</li>

</ul>

<p>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本案也提醒:对地名+品名的弱显著性商标,应更加注重通过长期规范使用来提升和维持显著性,而不应试图通过诉讼“一刀切”禁止所有同业使用,否则可能适得其反。</p>

<p>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进一步划清了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界限,平衡了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促进公平竞争的立法本意。</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描述性使用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