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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炸酱面”被判正当使用不侵权

<h1>描述性使用抗辩在商标侵权案中的适用——以“老北京炸酱面”正当使用案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被告仅仅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于如实描述自己商品的原料、产地、风味、历史等特征,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近年来,多起涉及“老北京”“正宗”“老字号”等常见修饰性词汇的案件,都以描述性使用被判不侵权告终。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件为基础,结合裁判文书内容,帮助读者理解这一规则的适用边界。</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系“某记”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文字部分为“某记老北京炸酱面”。原告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餐厅,以经营老北京炸酱面为主打菜品。</p>

<p>被告是一家位于北京本地的小型面馆,招牌名称为“某迷老北京炸酱面馆”。其门头、菜单、宣传单上均使用了“老北京炸酱面”“正宗老北京炸酱面”“老北京老字号炸酱面”等表述,同时在显要位置标注了自己的商号“某迷”。原告认为被告突出使用了“老北京炸酱面”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自己存在关联关系,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p>

<h2>争议焦点:描述性使用能否成立</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使用的“老北京炸酱面”“正宗老北京炸酱面”究竟是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仅属于对商品风味、历史渊源的如实描述?</p>

<h3>一、“老北京炸酱面”属于典型地域性菜品描述</h3>

<p>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北京炸酱面”系北京传统特色面食,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在公开出版的《北京风物》《中国烹饪百科全书》等书籍以及大量媒体报道中,均将“老北京炸酱面”作为菜品通用名称使用。原告虽然注册了“某记老北京炸酱面”商标,但仅取得“某记”部分的显著识别性,“老北京炸酱面”本身不具有商标性。</p>

<p>被告的面馆位于北京,其实际经营的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北京炸酱面,菜品做法、配料与历史记载一致。被告在招牌和宣传中使用该词语,属于对所提供餐饮服务内容的客观描述,而非用作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p>

<h3>二、“正宗”“老字号”能否与描述性使用并存</h3>

<p>原告特别指出,被告使用了“正宗老北京炸酱面”“老北京老字号炸酱面”,认为“正宗”“老字号”具有夸大宣传效果,超出了单纯描述的范围。</p>

<p>法院认为:</p>

<ul>

<li>“正宗”在餐饮行业中已被广泛使用,用以表达对传统做法的坚持,属于行业惯用宣传语,不具有显著的商标属性。</li>

<li>“老字号”虽可注册为商标,但当其仅用于表明经营历史悠久或传承传统工艺时,仍可构成描述性使用。本案中,被告的面馆虽开办时间不长,但其实际沿用了传统老北京炸酱面的做法,使用“老字号”仅为表达对传统风味的传承,并非谎称自己获得官方“中华老字号”认定。</li>

<li>最关键的是,被告在所有使用场景中均将“某迷”作为最显著的识别标识,而“老北京炸酱面”“正宗”“老字号”等文字字号明显小于“某迷”,位置也相对次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li>

</ul>

<p>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方式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描述性使用”的规定,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p>

<h2>法院判决结果</h2>

<p>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同时指出,即使原告商标含有“老北京炸酱面”文字,但该部分属于对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表述,原告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菜品通用名称。</p>

<blockquote>

<p>法院关键表述节选(脱敏后):</p>

<p>“‘老北京炸酱面’系北京地区传统特色面食的通用名称,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普遍使用。被告将该词语用于描述其提供的餐饮服务内容,属于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且在显著位置标明了自身商号‘某迷’,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原告,故不构成商标侵权。”</p>

</blockquote>

<h2>本案给出的几点实务启示</h2>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描述性使用抗辩在类似场景中的几个关键判断标准:</p>

<ul>

<li>被诉标识是否属于菜品、工艺、产地的通用名称或行业惯用表述;</li>

<li>被告是否仅用于如实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而非作为商标突出使用;</li>

<li>被告是否同时规范、显著地标示了自己的商标或商号,避免混淆;</li>

<li>即使添加了“正宗”“老字号”“传统”“祖传”等常见修饰语,只要整体使用方式合理,通常仍可认定为描述性使用;</li>

<li>原告商标中即使含有描述性部分,也不能据此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描述性词汇。</li>

</ul>

<p>这些标准在“南京鸭血粉丝汤”“重庆酸辣粉”“沙县小吃”“正宗阳澄湖大闸蟹”等一系列案件中均得到了反复适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裁判规则。</p>

<p>对于广大传统餐饮经营者而言,只要在招牌、菜单、宣传时将自己的商号或注册商标置于显著位置,而将“老北京”“正宗”“老字号”等词语用于真实描述菜品风味与历史传承,一般无需担心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p>

<p>当然,如果经营者将这些描述性词汇放大、突出使用,或者隐瞒自身商号而单独使用“正宗老北京炸酱面”,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从而承担侵权责任。善意与规范使用,是描述性使用抗辩成立的关键。</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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