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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柳州螺蛳粉”被判描述性正当使用

<h1>描述性使用抗辩经典案例:“正宗柳州螺蛳粉”放在店名最前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fair use in descriptive sense)是被告最常援引的抗辩理由之一。近期,广西柳州一起涉及“正宗柳州螺蛳粉”的商标纠纷案件,因判决明确认可将地理产地+正宗+品类名称完整放在店名最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描述性使用,而引发广泛关注。本文对该案进行脱敏整理,以帮助大家理解描述性使用的判定边界。</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某某蛳及图”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7年左右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第43类餐饮、餐馆、外卖餐厅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某某蛳”。</p>

<p>被告是一家在柳州本地经营螺蛳粉实体店及外卖的餐饮店,其店铺招牌及外卖平台店铺名称为“正宗柳州螺蛳粉(某迷螺蛳粉)”,其中括号内“某迷螺蛳粉”为被告自创品牌,实际宣传时也同时使用该名称。</p>

<p>原告认为,被告在店招及外卖店铺名称的最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正宗柳州螺蛳粉”,与自己注册商标“某某蛳”在视觉上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店铺与原告存在授权、加盟或许可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p>

<h2>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h2>

<p>法院经调查发现以下几点:</p>

<ul>

<li>“柳州螺蛳粉”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多次认定为螺蛳粉品类的通用名称,并于2021年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li>

<li>“正宗”二字属于典型的形容词,用来表示“地道、纯正、传统工艺”,在餐饮行业中使用频率极高,具有显著的描述性;</li>

<li>被告店铺实际经营地址在广西柳州市,使用的原料、汤底、配方均符合柳州螺蛳粉传统工艺;</li>

<li>被告在外卖平台及店招中,除“正宗柳州螺蛳粉”外,还同步、醒目地使用了自己独创的品牌“某迷螺蛳粉”,字体、大小、颜色均无明显差别;</li>

<li>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宣传中声称自己是“某某蛳”官方授权店或加盟店,也未贬损原告商标。</li>

</ul>

<h2>法院的裁判思路与说理精要</h2>

<p>一审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p>

<blockquote>

“正宗柳州螺蛳粉”整体属于对商品来源地、品质特征、制作工艺的客观描述。被告将其置于店名前半部分,系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销售的螺蛳粉是产自柳州、采用传统正宗工艺制作的柳州本地螺蛳粉,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餐饮行业惯例,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与原告“某某蛳及图”商标来源的混淆误认。

</blockquote>

<p>法院特别指出,虽然“正宗柳州螺蛳粉”出现在店名最前面,但被告同时规范使用了自有品牌“某迷螺蛳粉”,且两者在视觉上并列呈现,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清楚区分,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

<p>

<p>此外,法院还引用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现行《商标法》已将其放在第59条第1款后半段)关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规定,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在必要范围内善意使用该描述性词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故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p>

<h2>本案对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几个重要启示</h2>

<p>1. 地理名称+正宗+品类名称的组合,在该品类已被公认具有地理标志属性的情况下,通常被整体认定为描述性词汇,即使放在店名最前面,也不必然构成商标性使用;</p>

<p>2. 被告是否同时规范、醒目地使用了自己的区别性品牌,是法院判断是否“善意”以及是否造成混淆的关键因素之一;</p>

<p>3. 经营者确实在该地理区域内、按照传统工艺生产销售该品类商品,是主张描述性使用的事实基础;</p>

<p>4. 单纯认为“放在店名最前面就一定是商标性使用”的观点过于机械,法院会综合视觉效果、实际使用方式、主观意图、是否造成混淆等因素进行判断。</p>

<h2>总结</h2>

<p>这起案件再次明确: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领域,本地经营者有权在合理、必要范围内使用“正宗+地理名称+品类名称”来客观描述自己商品的产地和品质特征,即使该文字组合出现在店招或店铺名称的最前面,只要同时规范使用自己的区别性标识,且不贬损他人商标,一般可被认定为描述性正当使用,而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判决对于全国范围内众多使用“正宗XX”“正宗XX”作为店名前缀的本地餐饮经营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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