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青花椒”案小号标注鱼火锅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最高院明确

“青花椒”案小号标注鱼火锅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最高院明确

<h1>从最高人民法院“青花椒”商标案看描述性使用的边界:小字号标注是否构成侵权?</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它允许他人在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前提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来如实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202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的“青花椒”商标权纠纷案(简称“青花椒案”),首次以最高司法机关的判决明确了描述性使用在餐饮领域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对“字号大小”“标注位置”等实际使用形态给出了权威答案,成为近年来商标法领域最具指导意义的案例之一。</p>

<h2>案件基本事实(已脱敏处理)</h2>

<p>原告系“某某椒”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饮、住宿等),其中包括注册号较早的“某某椒”文字商标以及“某某椒+图形”组合商标。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以“某某椒”为字号的连锁火锅店,以经营藤椒味火锅为主打特色。</p>

<p>被告是一家位于四川省某县的个体火锅店,店招为“某县XX鱼火锅”,在店招下方较小字号位置标注了“某某椒鱼火锅”字样,同时在菜单、宣传单上也使用“某某椒鱼火锅”来描述菜品口味。被告并未注册任何含“某某椒”的商标,也没有加盟原告连锁体系。</p>

<p>原告认为被告突出使用“某某椒”三字,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加盟、授权等关联关系,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起诉至基层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p>

<h2>一审、二审分歧:字号大小决定侵权与否?</h2>

<p>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认为被告虽然在主店招中使用的是“XX鱼火锅”,但在店招下方以较大字体突出标注“某某椒鱼火锅”,客观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构成商标性使用,判赔5万元。</p>

<p>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思路,认为被告的使用方式超出了合理描述的必要限度,属于商标性使用。</p>

<p>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仍然维持原判。</p>

<h2>最高院再审:明确描述性使用的认定标准</h2>

<p>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了本案,并在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不构成侵权。主要裁判要点如下:</p>

<blockquote>

<p>一、商标所含文字具有固有描述性含义时,他人将其用于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特征原则上属于正当使用。</p>

<p>“某某椒”直接指代一种常见的调味原料(青花椒/藤椒),在火锅、川菜领域具有强烈的固有描述性含义,并非原告独创。即使原告的商标已注册多年,也不能禁止他人在描述性意义上正当使用。</p>

<p>二、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标识来源的功能。</p>

<p>最高院指出,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仅看字面是否相同或近似,而要结合具体使用方式、位置、字号大小、是否添加其他显著标识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文字识别为服务来源。</p>

<p>三、小字号、非显著位置的标注通常不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p>

<p>在本案中,被告在店招最显著位置使用的是“XX鱼火锅”,而“某某椒鱼火锅”仅以明显小于主店招字号的方式标注于下方,且紧邻“麻辣味”“酸菜味”等其他口味描述并列出现,整体使用方式表明其仅起描述菜品口味的作用,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p>

<p>四、主观“恶意”并非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否定事由。</p>

<p>即使被告明知原告商标的存在,只要其客观使用方式符合描述性使用的正当性要求,仍应认定为合法。</p>

</blockquote>

<p>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及再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p>

<h2>本案对描述性使用认定的三大实务启示</h2>

<p>第一,描述性使用的成立并不要求使用人“完全不知道”该商标的存在。即使明知他人商标,只要客观上属于如实描述且未造成混淆,即属正当。</p>

<p>第二,字号大小、标注位置、与其他文字的搭配关系是判断是否“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客观标准。小字号、非显著位置、与其它口味并列出现,通常会被认定为描述性使用。</p>

<p>第三,具有固有描述性含义的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权利人不能动辄以“傍名牌”为由禁止他人对该行业通用原料、口味的正常描述。</p>

<h2>后续影响与同类案例趋势</h2>

<p>“青花椒”案宣判后,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判决方向迅速统一。曾经动辄被判侵权的“小青柠”“小龙坎酸菜鱼”“XX椰”等等小字号口味标注,几乎全部被认定为正当描述性使用。该案也被列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以及《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产权卷》。</p>

<p>对于广大中小餐饮经营者而言,只要在店招最显著位置使用自己的字号,而将行业通用原料或口味名称以明显较小的字号置于非显著位置,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p>

<p>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商标本身由通用原料、工艺、口味名称构成,则应在维权时更加注重对方是否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而非仅仅抓住“小字号标注”即主张侵权。</p>

<p>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一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描述性使用的边界,既防止商标权过度扩张垄断公共词汇资源,又为诚实经营者提供了可预期的行为指引。</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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