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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茗同学”冷泡茶通过使用获显著性

<h1>“某茗同学”冷泡茶诉“某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描述性使用与获得显著性的典型案例</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许多商标最初带有明显的描述性含义,但经过长期、广泛、单一主体的实际使用,可能会逐渐脱离原有的描述性而获得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本案就是一起围绕“冷泡茶”品类中“小茗同学”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以及被告“某迷”是否构成描述性公平使用或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以下简称“某茶公司”)是知名即饮茶饮料生产企业,早在2016年就推出了“小茗同学”牌冷泡茶系列产品,该系列以“冷泡茶”为主要卖点,上市后销量快速攀升,多年位列即饮茶市场前列。某茶公司先后在第32类“茶饮料、果茶”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8294780号“小茗同学”文字商标以及多个含“小茗同学”元素的组合商标。</p>

<p>被告(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于2020年左右推出了一款同样定位冷泡工艺的瓶装茶饮料,产品名称为“某迷冷泡茶”,并在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了“某迷”字样。某茶公司认为“某迷”与“小茗同学”在读音上完全相同,仅一字之差,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某迷”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p>

<h2>争议焦点一:描述性公平使用抗辩能否成立</h2>

<p>被告抗辩称,“茗”本身是对茶叶的通俗称呼,“小茗”不过是“小茶叶”的意思,“小茗同学”整体是对冷泡茶饮料的描述性称呼,不具有显著性;即使有一定知名度,也仅属于描述性标志在茶饮料领域的有限保护范围。被告进一步主张,其使用“某迷”属于善意、合理地描述商品特点,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不应构成侵权。</p>

<p>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茗”确实有“茶”的含义,但“小茗同学”三个字的组合方式俏皮、新颖,并非茶饮料商品的惯常命名方式。更为关键的是,某茶公司自2016年起持续在电视、综艺、网络平台高密度投放广告,连续多年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即饮茶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常年位居前三,消费者已能够将“小茗同学”与某茶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法院认定,“小茗同学”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单一主体的使用,已在茶饮料商品上获得了显著性,不再是单纯的描述性词汇。</p>

<p>因此,被告以“描述性使用”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其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小茗同学”读音相同的“某迷”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某茶公司或者与某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性使用。</p>

<h2>争议焦点二:带有描述性含义的商标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h2>

<p>本案最有借鉴意义的部分在于,法院明确阐述了“描述性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的认定标准:</p>

<ul>

<li>使用时间是否足够长(本案为6年以上);</li>

<li>使用是否持续、广泛且由单一主体进行;</li>

<li>是否有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li>

<li>市场销量、排行、份额是否名列前茅;</li>

<li>是否有消费者问卷调查、媒体报道等佐证消费者已建立特定指向。</li>

</ul>

<p>法院指出,即使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带有较强的描述性,只要权利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发生前该标志已经在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看待,即可认定获得了显著性,从而享有较完整商标权保护,而非仅限于防止他人“作为商标使用”的有限保护。</p>

<h2>判决结果</h2>

<p>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茶饮料商品上使用“某迷”字样,变更企业字号(因其字号中亦含有“某迷”二字),赔偿某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在《中国食品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p>

<h2>对实务的启示</h2>

<p>本案清晰地向市场主体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p>

<ol>

<li>描述性较强的词汇组合成俏皮、独特的新词后,本身就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基础;</li>

<li>一旦企业投入巨大资源进行连续、单一、广泛的使用,完全有可能使原本带有描述性的标志脱离描述性而获得第二含义;</li>

<li>获得第二含义后,该商标将受到与独创性商标同等的全面保护,任何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使用都可能被禁止,而不仅仅是禁止“商标性使用”;</li>

<li>后来者不能仅以“描述性公平使用”作为挡箭牌,若其使用方式已超出善意合理描述商品特征的必要范围,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li>

</ol>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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