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正宗逍遥镇胡辣汤”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

“正宗逍遥镇胡辣汤”被判正当描述性使用

<h1>“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纠纷案:描述性使用能否添加“正宗”“老字号”?</h1>

<p>在商标法实务中,“描述性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当某个文字本身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产地、功能、特点等,经营者为了说明自己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使用该文字,通常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而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然而,描述性使用并非毫无边界,尤其是在使用时添加“正宗”“老字号”“正宗传承”等修饰性词语时,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仍然属于纯粹的描述性使用,还是已经演变为商标性使用。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围绕“正宗+地名+商品通用名称”是否构成正当描述性使用的纠纷。</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第×××号“逍遥镇”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汤”(包括胡辣汤)等商品上,商标最早于2003年申请注册,至今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同时还注册了“逍遥老×”“逍遥×记”等系列商标,并长期宣传“逍遥镇胡辣汤”为其独创。</p>

<p>被告系位于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的个体经营者,自称其家族三代在当地经营胡辣汤,店铺招牌及外卖平台页面使用“正宗逍遥镇胡辣汤”“逍遥镇正宗胡辣汤(某迷胡辣汤)”等标识,同时在店内宣传“老字号传承百年”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突出使用“逍遥镇”并添加“正宗”二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p>

<h2>法院对关键问题的认定</h2>

<h3>一、“逍遥镇胡辣汤”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h3>

<p>法院经审理查明,逍遥镇系河南省西华县下辖的真实乡镇,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地已有多家经营者制作、销售以胡椒为主料的辣汤,当地群众和外地游客普遍将该类食品称为“逍遥镇胡辣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在多个复审案件中明确认定“逍遥镇胡辣汤”整体为胡辣汤的通用名称。大量新闻报道、地方志、餐饮书籍以及外卖平台类目均将“逍遥镇胡辣汤”作为一种菜品品类而非单一品牌进行宣传。故法院认定“逍遥镇胡辣汤”已成为第29类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p>

<h3>二、添加“正宗”是否超出正当描述性使用范围</h3>

<p>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原告认为“正宗”二字具有显著的商标性使用特征,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来源混淆。被告则辩称,其店铺真实位于逍遥镇,祖上三代在此经营胡辣汤,使用“正宗”仅是为了说明自己是“地道、正宗的逍遥镇胡辣汤”,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含义。</p>

<p>法院认为,《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描述性使用,应当是在“必要、合理范围内对商品的产地、特点等进行如实描述。被告的店铺确实位于逍遥镇,其提供的胡辣汤在配料、口味上与当地传统做法一致,使用“正宗逍遥镇胡辣汤”整体上仍属于对商品产地和风味特征的描述,并未突出使用“逍遥镇”单独部分,也未将“正宗逍遥镇”作为商标注册或在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同时,被告还在括号内标注了“某迷胡辣汤”作为其实际字号,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因此,“正宗”二字在具体语境下并未改变整个标识的描述性属性,仍属于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p>

<h3>三、“老字号”能否使用</h3>

<p>被告店内悬挂“百年老店、老字号传承”等宣传语。法院查明,被告虽提交了家族三代经营的部分证据,但无法证明已持续经营百年,也未获得任何官方“老字号”认定。法院认为,“老字号”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具有较高的商誉和来源识别意义,被告未经认定擅自使用“老字号”属于夸大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删除相关宣传内容,但不影响对“正宗逍遥镇胡辣汤”招牌的描述性使用认定。</p>

<h2>判决结果</h2>

<p>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商标侵权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删除“老字号”“百年传承”等宣传内容;被告无需赔偿。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p>

<h2>本案给经营者的启示</h2>

<ul>

<li>“地名+商品通用名称”结构在长期使用中极易演变为通用名称,即使有人最早注册为商标,后续真实位于该地的经营者仍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描述性使用。</li>

<li>在描述性使用时可以适度添加“正宗”“地道”“传统”等修饰语,但必须整体保持描述性,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且要同时显著标注自己的字号以区分来源。</li>

<li>“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具有特定含义,未经商务部门或协会认定不得随意使用,否则易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li>

<li>描述性使用必须“必要”“合理”“善意”,一旦超出说明商品特点的基本需要,进入夸大、攀附他人商誉的范畴,即失去抗辩效力。</li>

</ul>

<p>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对地处产地来源的中小经营者在通用名称上的描述性使用持相对宽容态度,但同时对“正宗”“老字号”等容易产生来源识别功能的修饰词保持着审慎审查,力求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描述性使用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