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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63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12日清晨7时40分,张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位于市郊的仓库内从事搬运货物前的货架整理工作。该时间虽未至公司规定的8:00正式上班时间,但属于为开始工作做准备的前置时段。张某在攀爬约2.5米高的金属货架顶层整理散落的包装材料时,因货架底部螺丝松动且未佩戴安全帽,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导致张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并遗留部分功能障碍。张某主张其受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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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木工,每日早7:30到岗。2023年5月12日6:50,张某为赶工期,提前到达位于某市高新区的工地,在脚手架旁整理次日施工用的钢管。因脚手架固定扣件松动,张某在攀爬时失足,从约4米高处坠落。坠落导致张某右侧肋骨骨折及脾脏破裂,经紧急手术行脾脏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需专人护理。经查,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主张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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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高空管道安装工作。同年8月10日,赵某在工厂车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且平台踏板松动,从约5米高处坠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赵某被送医治疗,期间因长期劳累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家属遂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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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锦绣家园”建筑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未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防护网缺失的情况下,从约5米高的作业平台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仅安排车辆将赵某送往市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伴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赵某因长期在工地接触粉尘,出现持续性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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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办公楼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外墙粉刷作业。当日工作时间,赵某在距离地面约6米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且未佩戴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坠落导致赵某重伤,经送医诊断为脾脏破裂、右肺挫裂伤,遂行脾切除术,造成单侧肾切除,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与赵某协商未果。赵某经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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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某机械公司将生产线维护业务分包给无资质的李某。赵某作为李某招募的外包人员,在工厂车间进行高空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不稳,从3米高处坠落。事故导致赵某颅脑重伤,经送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虽非本次事故直接致死原因,但属职业病范畴。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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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外墙施工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赵某驾驶电动车沿某市滨河路正常行驶,计划前往位于该路东侧的工地打卡上班。8时15分许,赵某行至某路口时,与驾驶重型货车的李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向某劳务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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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2年11月10日,赵某受聘于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办公楼装修收尾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17时30分,即下班后半小时,赵某为整理剩余施工工具,攀爬至办公区域三楼未安装护栏的通风管道检修口进行作业。因检修口无防护且赵某未佩戴安全带,不慎失足从高处坠落。事故致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及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应认定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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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受害人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清洗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作业平台系挂安全带时因平台钢板松动发生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于陈某已死亡,未评定伤残等级,但确认其生前长期接触粉尘,存在职业病风险。家属主张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丧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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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分包方),被派遣至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方)工地从事外墙清洗工作。当日上午9时,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绳老化断裂,从15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并伴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需长期护理。张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系劳务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在非核心施工时段为由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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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某物流公司将仓库高空货架安装工程外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孙某。赵某作为孙某招募的工人,在仓库内进行高空作业时,因脚手架不稳从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赵某头部撞击地面,同时吸入仓库内泄漏的挥发性化学品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及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赵某与某物流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但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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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高空管道安装工作。2022年5月12日,陈某在工厂车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因未系挂安全带且平台防护栏缺失,从5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骨折,最终于2022年6月1日死亡。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陈某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陈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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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在某物流园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三楼卸货平台作业时,因未系安全带且平台边缘防护栏缺失,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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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张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李某,在市中心某商场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施工。当日清晨7时30分,张某驾驶电动车前往工地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张某轻微擦伤。张某随后抵达工地,在上午10时进行高空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从3楼坠落,并因下方堆放的保温材料起火引发烧伤。经抢救,张某被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二度烧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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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原告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5日,陈某在仓库二楼装卸平台作业时,因平台护栏缺失且未佩戴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陈某死亡系工作期间意外事故为由认定工伤。2022年10月,陈某家属因不服人社局关于陈某生前某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该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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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人),在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包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4时许,工地塔吊操作员违规起吊钢筋笼,因挂钩脱落导致钢筋笼坠落,赵某躲避不及,被砸中右腿,当场昏迷。送医后确诊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赵某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赵某生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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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及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高新区某物流仓库内,劳动者陈某受分包人赵某雇佣,从事货物吊装作业。作业期间,因吊具故障导致重物坠落,陈某遭物体打击,致脾脏破裂、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陈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后出院。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导致陈某脾脏切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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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11月10日清晨6时40分,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储中心仓库内,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从事整理吊装工具、检查起重机钢丝绳等预备性工作。6时55分,陈某在启动桥式起重机进行试车时,因钢丝绳突然断裂,吊钩砸中其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陈某系该公司正式员工,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时间。公司虽已缴纳工伤保险,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曾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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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山作业区,在正式开工前进行起重机底座固定螺栓的紧固收尾工作。此时,分包方某工程队指挥的起重机突然启动,因未确认人员安全,导致赵某被挤压在起重机底座与岩壁之间。事故致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在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其因伤停工。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分包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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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起重吊装辅助工作。2022年5月10日清晨,赵某在上班前半小时到达工地,在整理个人劳保用品时,因现场通风不良吸入挥发性化学溶剂蒸汽,引发急性中毒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日,赵某在送医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坠落钢筋击中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经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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