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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原告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5日,陈某在仓库二楼装卸平台作业时,因平台护栏缺失且未佩戴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陈某死亡系工作期间意外事故为由认定工伤。2022年10月,陈某家属因不服人社局关于陈某生前某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该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经核算,陈某生前工资流水显示月均工资为8000元。家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诉求后,陈某家属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较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高处坠落致死。法院结合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结果,综合审查证据链,重点审理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及赔偿总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陈某已死亡,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法应计算至死亡之日。根据《劳动法》第七及相关规定,结合陈某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仓库作业中高处坠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当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作事故竞合时,行政复议对责任认定的关键作用。同时,细化了死亡案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截止点,为同类工伤事故赔偿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