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高空管道安装工作。2022年5月12日,陈某在工厂车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因未系挂安全带且平台防护栏缺失,从5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骨折,最终于2022年6月1日死亡。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陈某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系工伤,且陈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周的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存在停工留薪期争议。某公司辩称陈某系外包人员,不应由工厂直接承担工伤责任,且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家属提起民事一审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死亡原因与工伤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高处坠落为主要致死原因。同时,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认定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还就是否认定停工留薪期组织双方举证,最终依据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及职业病诊断证明,对停工留薪期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为工伤。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陈某系外包人员,劳务公司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并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8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即便存在外包关系,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或未督促缴纳社保,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规范了高处坠落致死案件的工伤认定程序,强调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停工留薪期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