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及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高新区某物流仓库内,劳动者陈某受分包人赵某雇佣,从事货物吊装作业。作业期间,因吊具故障导致重物坠落,陈某遭物体打击,致脾脏破裂、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陈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后出院。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导致陈某脾脏切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之外的典型工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某物流公司为仓库出租方,赵某为直接分包人,各方就是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仲裁委支持其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赵某为独立分包人,应由赵某直接赔偿。法院审理中,重点审查了分包资质及用工关系。经司法鉴定,陈某脾脏切除属六级伤残。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78万元。驳回陈某对某物流公司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强调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用工的监管责任。对于起重伤害导致的严重器官损伤,依法核定六级伤残待遇,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