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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赵某受聘于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办公楼装修收尾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17时30分,即下班后半小时,赵某为整理剩余施工工具,攀爬至办公区域三楼未安装护栏的通风管道检修口进行作业。因检修口无防护且赵某未佩戴安全带,不慎失足从高处坠落。事故致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及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受伤地点非主要作业区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及工伤性质,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属于工伤。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在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公司1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及“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认定标准,即使未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提示用人单位需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劳动者亦应遵守安全规范,否则可能因过错分担责任。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