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外墙施工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赵某驾驶电动车沿某市滨河路正常行驶,计划前往位于该路东侧的工地打卡上班。8时15分许,赵某行至某路口时,与驾驶重型货车的李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向某劳务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等产生重大分歧,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某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针对赵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某劳务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工资流水,法院结合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核定。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虽本案实为工伤而非视同,但涉及条款辨析)及最终赔偿总额计算基数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性质的认定;变更一审判决金额,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0,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2条、第三3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重点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的待遇支付责任,以及在工资流水缺失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核定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