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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清洗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作业平台系挂安全带时因平台钢板松动发生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于陈某已死亡,未评定伤残等级,但确认其生前长期接触粉尘,存在职业病风险。家属主张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费用。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驳回部分诉求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生前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并结合医院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重点审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系工伤死亡,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陈某已死亡且无遗留伤残等级,通常不予单独支持,但考虑到其职业病隐患,酌情支持部分医疗相关补助。最终判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某劳务分包公司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涉及医疗补助性质的款项核定为3.5万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伤死亡案件中,除法定工亡待遇外,涉及职业病隐患及医疗补助的裁判尺度。强调了分包单位未参保时的全额赔偿责任,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保障从业人员职业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