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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办公楼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外墙粉刷作业。当日工作时间,赵某在距离地面约6米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且未佩戴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坠落导致赵某重伤,经送医诊断为脾脏破裂、右肺挫裂伤,遂行脾切除术,造成单侧肾切除,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与赵某协商未果。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及发包人某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查明赵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所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以确认工作时间,并依据劳动法第73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认定某建设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发包人某地产公司因已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向赵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鉴于赵某脾脏切除及右肺损伤,酌定护理费按当地标准计算。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赔偿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损害后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办公场所施工时,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通过考勤记录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精准认定工伤性质与赔偿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对同类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分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