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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在某物流园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三楼卸货平台作业时,因未系安全带且平台边缘防护栏缺失,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事故报告。赵某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赵某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视同工伤。鉴于公司未参保,仲裁委责令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双方对劳动关系及工伤等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全部费用。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通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维权的路径。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规范物流园区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