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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高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蒋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蒋某某隐瞒高某某身份,通过伪造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规避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及涉军婚姻保护条款。高某某发现后,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侵犯其配偶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未保障军人配偶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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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经民政局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保密任务失联,李某单方办理登记。张某归队后发现离婚登记,主张李某利用其无法表达意愿之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张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李某辩称冷静期届满双方自愿离婚,程序合法,且张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冷静期最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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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李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张某签字离婚协议及虚假身份证明,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民政局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身份真实性,即办理了离婚登记。张某发现后,以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行政机关对协议离婚形式审查的边界争议,核心争议在于民政局在冷静期制度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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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意图利用程序拖延。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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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政局以离婚登记已完成且冷静期已过为由拒绝。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完成后,能否以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瑕疵为由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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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张某处于哺乳期。张某主张李某隐瞒财产及存在法定过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婚内出轨及转移财产证据,主张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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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原告张某在领取离婚证时处于哺乳期,且发现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财产。原告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涉及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未依法分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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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马某某与谢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马某某反悔,主张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被拒绝。马某某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依法中止办理程序,导致离婚登记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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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产生矛盾,双方于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财产分割方案。冷静期内,原告反悔,主张被告在离婚登记前存在隐匿涉外资产行为,且认为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已生效,且原告未能提供隐匿财产的确凿证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的救济途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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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5月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张某存在过错,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解除婚姻关系。李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离婚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影响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特殊保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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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冯某某与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在境外。2023年,双方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冯某某发现彭某某恶意转移位于国内的巨额房产及股权,遂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冷静期届满后,彭某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终止。冯某某认为彭某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并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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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实施轻微推搡行为,李某随即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次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意识到张某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且自身处于恐惧中,遂向张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拒绝,称协议已签。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数据同步问题,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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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共同债务,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导致亲子关系疏远。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抚养义务,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进而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对方隐瞒债务及侵害探视权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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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韩某申请执行胡某涉军人婚姻子女抚养安排案

韩某与胡某系夫妻,胡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上产生严重分歧。胡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每周探视孩子的约定,韩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的职业特殊性对抚养权执行的影响,以及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后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差异。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军人职责与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确保未成年子女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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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经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追究过错责任。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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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同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虽经三十日冷静期,但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及孕期补偿未达成一致。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张某处于孕期,且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债务划分及女方权益保护,涉及隐私保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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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焦某某(女)与高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高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焦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高某某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高某某以维护军婚稳定为由拒绝。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高某某辩称虽长期分居,但双方仍有情感基础,且其服役期间收入稳定,具备抚养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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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暴行为,且此前提交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条款系在李某胁迫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诉至法院,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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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子女权益。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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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巨额存款,且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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