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共同债务,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导致亲子关系疏远。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抚养义务,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进而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对方隐瞒债务及侵害探视权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疏远鉴定意见,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阻碍探视。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履行凭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以财产分割不公或探视权受阻为由,不能直接撤销离婚登记,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或探望权纠纷另行诉讼解决,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