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经民政局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保密任务失联,李某单方办理登记。张某归队后发现离婚登记,主张李某利用其无法表达意愿之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张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李某辩称冷静期届满双方自愿离婚,程序合法,且张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冷静期最后确认环节时,离婚登记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通讯中断记录及归队后第一时间向民政局提出异议的邮件截图,证明其在冷静期关键节点无法表达意愿。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登记档案,证明程序合规。双方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法院转入正式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因执行特殊任务导致无法参与离婚冷静期最后确认环节时,离婚登记可被撤销。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平衡了行政登记效率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