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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子女权益。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已登记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与子女抚养的部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双方协商过程中的真实意图。被告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签订时的背景情况。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同时,也提示公众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审慎评估财产与子女权益,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婚姻稳定,但已生效的协议撤销需符合法定条件。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