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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经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追究过错责任。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权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物证:家暴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被告李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仅因程序瑕疵未领取证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前未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状态。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但不免除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