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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在境外。2023年,双方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冯某某发现彭某某恶意转移位于国内的巨额房产及股权,遂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冷静期届满后,彭某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终止。冯某某认为彭某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并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境外婚姻证明、国内财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被告彭某某辩称离婚程序尚未完成,协议未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财产变动的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及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不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强调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财产分割义务,保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对涉外婚姻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