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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李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张某签字离婚协议及虚假身份证明,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民政局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身份真实性,即办理了离婚登记。张某发现后,以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行政机关对协议离婚形式审查的边界争议,核心争议在于民政局在冷静期制度下是否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以保障军人婚姻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某冒用其身份签署文件的过程。被告民政局辩称仅进行形式审查。法院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行政机关履职合法性进行质证。审理程序进入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离婚登记时的身份核验记录及冷静期执行情况,确认行政机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慎审查义务,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更应严格程序规范,防止冒名离婚,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权益的特殊保护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